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43號聲請人進鑫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小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郁弘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103年3月11日│219,439元│SE0000000││││ 邱綺川 │京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