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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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60號聲請人 蔡麗香 (即 蔡周淑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8NX00000000│1│395│├──┼──────────┼───────┼──┼──┤│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1│13│├──┼──────────┼───────┼──┼──┤│0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1│32│├──┼──────────┼───────┼──┼──┤│000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148│├──┼──────────┼───────┼──┼──┤│000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19│├──┼──────────┼───────┼──┼──┤│000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54│├──┼──────────┼───────┼──┼──┤│000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9│├──┼──────────┼───────┼──┼──┤│0008│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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