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69號聲請人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煥強 代理人 何孟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黃愛真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美德耐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103年2月28日│286,747元│AB0000000││││ 賴調元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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