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84號聲請人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泉 代理人 蔡淑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021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10月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華南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103年1月13日│21,600元│GD0000000│││西門分行│西門分行││││├──┼──────┼──────┼──────┼─────┼─────┤│002│華南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103年3月7日│22,140元│GD0000000│││西門分行│西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