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83號聲請人 陳柏璁 (即 陳加吉 之繼承人)
陳俊輝 (即陳加吉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洪麗枝 兼共同代理人 陳俞璇 (即陳加吉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0001│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93NB0000000│10│├──┼────────────┼───────┼──┤│0002│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93NB0000000│10│├──┼────────────┼───────┼──┤│0003│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93NB0000000│10│├──┼────────────┼───────┼──┤│0004│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93NH0000000│5│├──┼────────────┼───────┼──┤│0005│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93NA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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