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美秀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1)x34x10=2,0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受扶養人等是否尚有其他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若有,併應提出此等親屬之民國98年度、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其有何不能負擔扶義務之正當理由。
三、聲請人自100年1月起迄今「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輔助費)、薪資收入期間(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四、聲請人每月實際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等支出之證明文件。
五、請具體陳明與中國信託銀行協商時,該行所提供之具體清償條件內容、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