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64號上訴人 羅嘉芳
羅明芳 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