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47號上訴人喆瑞科技有限公司即被告兼法定代理 黃瑞臨 人上訴人 賈秀英 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前經判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以下同)151萬9427元暨法定利息與違約金,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據此核算渠等應繳上訴裁判費為2萬4072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