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70號破產人甲○○破產管理人 張世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人之現金,扣除財團費用後,業已分配各破產債權人完畢等情,有破產管理人張世興律師提出之分配報告、各破產債權人之匯款帳號回函暨匯款回條聯影本等件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 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