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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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彰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度
和警社字第09700026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K他命殘渣袋肆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97年2月5日下午4時40分許。
(二)地點:彰化縣彰化市○○路○○○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K他命殘渣袋四個可證。
三、移送意旨另以被告持扣案之信用卡一張用以壓碎K他命吸食
,併予沒入云云,惟該信用卡顯非吸食之必要工具,亦非僅
有此一用途,不符沒入之規定,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