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59號

原告 黃啓峰

被告 周世國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華澹寧

法官陳郁仁

法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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