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2號
原告 陳怡婷
被告 王秀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謝長志
法官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哲旭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2號
原告 陳怡婷
被告 王秀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謝長志
法官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哲旭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