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2號

原告 陳怡婷

被告 王秀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謝長志

法官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哲旭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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