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63號

原告 涂瀚中

被告 陳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上午9時25 分,在本院第4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在監而未到庭,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4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6萬元及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時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利息,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範圍,爰依職權裁定改行簡易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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