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60號
附民原告 時藝恩
附民被告 羅瑞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4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作航
法官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弘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60號
附民原告 時藝恩
附民被告 羅瑞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4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作航
法官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弘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