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05號

原告 黃莉雅

被告 陳冠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

法官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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