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五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 律師複代理人 王雅婷 律師被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複代理人 何嘉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