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21號原告 趙立祥 被告 張建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50,000元,依原告起訴日民國109年
5月2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買入匯率29.61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1,500元(計算式:美金150000元×29.61=00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55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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