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藝樺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6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5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將「有期徒刑5月」,誤寫為「有期徒刑6月」,因附表編號1、2部分前業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7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且已執行完畢,此誤寫不影響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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