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物(98年度聲沒字第
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計算機各壹臺,暨香港六合彩簽註總表捌張、香港六合彩簽單拾肆張、記帳本壹本、傳真電話單及帳號記錄單貳張、倍數表壹張、中獎金額限制傳真通知單壹張、鶴仙子六合手冊壹本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甲○○所涉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4月15日以97年度偵字第1035號為緩起訴處分1年,並命被告於接受緩起訴執行通知後3個月內,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雲林分會支付新臺幣1萬元整。嗣被告於97年10月23日履行上開緩起訴負擔,該緩起訴並於98年6月22日期滿,因未有撤銷緩起訴之情事而告確定,此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7年度上職議字第1788號駁回再議處分書、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97年11月函及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扣案之傳真機、計算機各1臺,暨香港六合彩簽註總表8張、香港六合彩簽單14張、記帳本1本、傳真電話單及帳號記錄單2張、倍數表1張、中獎金額限制傳真通知單1張、鶴仙子六合手冊1本,依扣押物品清單及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為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