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三一號),本院認應改用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明知日劇「百年物語」及「夏之雪」等視聽著作係由東京放送株式會社製作,於民國八十九年在日本首次發行,並於日本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授權告訴人取得上開日本著作物在台灣地區發行、重製、出租、銷售等權利,而由告訴人在台灣地區發行,被告竟意圖營利,未經告訴人授權即在其於新竹縣○○鄉○○路○段一八九之三號所經營之「好萊塢影音光碟出租店」內,陳列右揭盜版日劇VCD,並以每片新台幣二十元之代
價出租交付予不特定之顧客牟利之違反著作權案件,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乃具狀撤回其告訴(見本院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六九號案卷內),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