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62號抗告人即相對人王俊德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淑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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