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71號聲請人 傅美燕 相對人 廖君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059條之1第2項及第1078條第
3項所定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由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子女 廖昱絜 原設籍並居住於苗栗縣泰安鄉,嗣100年
6、7月或7、8月間,廖昱絜即搬至新竹縣○○鄉○○村○鄰○○街○○○號7樓與聲請人同住至今,並於該地就學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製作之公務電話紀錄等件附卷可參,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子女住居所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