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松枰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松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松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2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於102年8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松枰於100年1月28日入監執行,業於
102年8月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8月2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6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