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李秀慈 被告 申瑋琳
號1室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苗簡字第27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30,000元。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靜雯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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