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3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品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3332號)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6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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