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侯柔安 代理人 吳聲欣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鄭安岑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高詩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附卷可稽。又債務人主張其任職於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9,389元。經參酌債務人提出之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1年度薪資明細表影本,債務人每月薪資約為29,389元《計算式:『(一月:38,807元+三節獎金1,200元+目標達成獎金2,000元)+(二月:27,149元)+(三月:24,555元)+(四月:26,880元)+(五月:25,426元)+(六月:27,768元+三節獎金1,200元+(七月:30,767元)+(八月:26,723元)+(九月:26,249元+三節獎金1,200元)+(十月:33,298元)+(十一月:29,553元)+(十二月:24,996元+年終獎金4,892元)』×1/12》,是債務人上開主張應為可採。
(二)債務人主張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13,532元(膳食費、衣物費用4,500元,房租支出5,000元,交通費1,000元,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及日常生活用品支出2,000元,勞健保費及福利金(薪資扣項)1,032元):
1、每月膳食費4,500元部分:若以每人每日150元計算,每月膳食費合計4,500元,該金額尚屬合理適當,且係生活必要支出,此部分費用應予認列。
2、每月房租支出5,000元,交通費1,000元,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及日常生活用品支出2,000元,勞健保費及福利金(薪資扣項)1,032元部分:經審酌現今油價、電價及日常生活物價均呈上漲趨勢,則債務人主張每月房租支出5,000元,交通費1,000元,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及日常生活用品支出2,000元,勞健保費及福利金1,032元,數額尚在合理範圍內,且係生活必要支出,此部分費用亦應予認列。
(三)綜上,債務人每月應予認列之必要費用合計為13,532元(計算式:膳食費4,500元+房租支出5,000元+交通費1,000元+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及日常生活用品支出2,000元+勞健保費及福利金(薪資扣項)1,032元=13,532元)。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約29,389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3,532元後,餘15,857元(計算式:29,389元-13,532元=15,857元),是債務人提出每月清償15,857元,合計清償6年,共72期之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1,141,704元,債務總清償成數達20.56%,堪認其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四、依債務人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查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又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林吟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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