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簡聲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甲○○
丙○○丁○○乙○○相對人戊○○
己○○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相對人戊○○、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各確定為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貳元。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三五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之地籍圖謄本費用新台幣九十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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