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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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卯○○被告戊○○
何啟 訴訟代理人辛○○被告酉○○
甲○○子○○丑○○訴訟代理人壬○○複代理人癸○○
寅○○未○○辰○○午○○同訴訟代理人巳○○
申○○戌○○同訴訟代理人亥○○
丙○○己○○乙○○庚○○同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又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卯○○前已提起確認其與被告間就坐落新竹縣竹北市○○段一五五、一五五之一、一五六、一五六之一、一九二、一九三、一九三之一、一九三之二、一九三之三、一九三之四之十筆土地所有權全部有三七五租約關係之訴,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號判決勝訴確定在案,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明無誤,原告再提起本件訴請確認上開十筆土地有三七五租約關係存在,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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