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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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內所所載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其中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係贅引,應更正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