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甲○○因犯妨害兵役罪、偽造文書罪、偽造貨幣罪、偽造文書罪及贓物罪,經臺中師管區司令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五月、二年十月、三月及三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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