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家良原名洪華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88年度毒偵字第151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一八七號被告 洪南華 (更名為洪家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淨重零點七二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惟查:遍觀聲請人檢送之全部卷證,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安保字第一二七四號扣押物品清單一紙,其上固有「安非他命二包(零點七二公克)」之記載,然並未見該等扣案物品之鑑驗資料,尚無從認定是否確為第二級毒品,確切數量究係為何,亦非無疑,是以聲請人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二項等規定,就前揭扣案物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