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72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寶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狀。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劉寶南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所涉竊盜、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罪嫌,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陳懷真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被害人 林妙珠白雯雯許雅惠呂誼歆 於警詢中、證人 劉瑞亭 於警詢中之證言相符,並有臺灣土地銀行光復分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1張、自動櫃員機提款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6張、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1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又被告於偵查中係經檢察官通緝到案,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相關資料在卷可查,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再其前有多件竊盜前科,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再犯本案5件普通竊盜犯行,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綜上,堪認被告所涉上開竊盜等罪嫌犯嫌重大,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件亦無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本院因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認聲請人本件聲請應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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