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葉裕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除權判決聲請狀尾頁之具狀人欄,應補正聲請人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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