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判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判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判字第238號聲請人 周信价 代理人 吳啟豪 律師被告 殷德義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聲議字第6685號處分,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駁回再議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第2編第1章第3節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3節第304條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應先敘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周信价告訴被告殷德義背信案件,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續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後,因告訴人不服而聲請再議,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1年9月17日以101年度上聲議字第6685號處分書駁回,有上開處分書在卷可稽。是本件之原不起訴處分機關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如有不服,揆諸上揭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所謂「該管第一審法院」意旨,即應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惟聲請人竟誤向本院提出聲請,其聲請自不合法,爰諭知管轄錯誤之裁定,並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第258條之4、第30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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