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告 莊永尾 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莊永寧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9,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2,94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