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乙00000000.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大統建材行 蔡蕭秀彰化銀行埔心分行│98年7月5日│5,660元│EN七二六0五八│││1│珍││││七││├─┼─────────┼─────────┼───────────┼────────┼────────┼──┤│00│大統建材行蔡蕭秀│彰化銀行埔心分行│98年9月30日│5,360元│EN七二六0五八│││2│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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