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5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罪,處拘役伍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激勵器壹臺、接收機壹臺、耦合器壹臺、功率放大器貳臺、電源供應器肆臺及天線壹支均沒收。
乙○○幫助犯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幫助犯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犯罪事實部分補充被告丙○○未經交通部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尚未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外,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所條:
電信法第58條第2項:
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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