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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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37號原告 戴偉倫
陳曉伊 戴煥成 吳玉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浩瑋 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
800萬元,而供前開抵押權擔保之系爭5筆土地,依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總價額為11,018,100(4,1002,433+2,00
01751/4+4,10080+4,10013+4,100140=11,018,100),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18,100元。備位聲明請求確認借貸本金為1,173萬元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萬元(1,200萬元-1,173萬元);請求確認利息、滯納利息及違約金債權合計超過年息20%部分不存在部分,因上開利息等債權核屬期間未確定之定期給付性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茲因兩造間簽立之借貸契約書所載借款金額為1,200萬元,並審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通常事件一至三審及強制執行事件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1年4月,加計上訴、送達期間,推定兩造藉由民事訴訟、強制執行程序解決該借貸紛爭所需時間約為6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080,000〈12,000,000(84%-20%)6=46,080,000〉,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6,350,000元。應擇先、備位中價額較高之46,350,000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