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48號上訴人即得財貿易有限公司原告代表人 李昭慧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即被告代表人 陳勁甫 局長訴訟代理人 蘇健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14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