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415號聲請人 吳雲英 相對人 吳永豊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具有司法精神鑑定資格之鑑定醫院,若至相對人所在地為鑑定者,亦應陳報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醫院。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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