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510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江綺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楨 世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具有司法精神鑑定資格之鑑定醫院,若至相對人所在地為鑑定者,亦應陳報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醫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 戴楨世 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具狀 陳明 欲選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不可同一人),並提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四)請提出相對人戴楨世親屬同意上開人選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親筆簽名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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