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秀滿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63,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0,724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開依法應補正事項,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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