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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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12號債權人台東縣大鳥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張輝煌 債務人 江桃貴 債務人 陳喜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貸款本金餘額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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