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九萬六千六百九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六千四百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
書記官巫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