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4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附表:98年度除字第30號│├──┬────────────┬───┬────┬────────┬────┬──┬────┬──┤│編號│發行公司│記名人│債券號碼│債券種類│債券名稱│張數│債券金額│備考│├──┼────────────┼───┼────┼────────┼────┼──┼────┼──┤│00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甲○○│09402B-│次順位金融債券│94-2期無│1│100000││││公司││B0000000││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