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勞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勞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上字第5號上訴人丁○○(乙○○之承受訴訟人)
甲○○(乙○○之承受訴訟人)庚○○○(乙○○之承受訴訟人)戊○○○(乙○○之承受訴訟人)丙○○(乙○○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郭寶蓮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省自來水股分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受命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金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