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6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2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1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2月1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曾逸誠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