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燦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被告陳燦銘之出生日期為「民國61年7月26日」,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出生日期,誤載為「民國61年7月28日」,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