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116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鈺筑選任辯護人陳聰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305號、第8277號、第8426號、第1025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107年度審易字第1673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徐鈺筑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之藥品(小褐加強版Lida)貳瓶、藥品(藍色藥丸)伍拾伍粒、藥品(粉紅色藥丸)肆拾貳粒、藥品(藍色瓶身藥瓶,內含綠色膠囊伍粒)壹瓶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事實部分:
1.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嗣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下載日期,為澎湖縣政府衛生局等單位查獲」更正為「嗣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下載日期,為澎湖縣、新北市、桃園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等單位查獲」。
2.起訴書附表編號1商品名稱欄所載「蜜拉貝兒溶脂針」更正為「蜜拉貝兒溶脂針20ml」(見107年度他字第2649號卷第27至32頁)。
3.起訴書附表編號2禁藥成分欄所載「Orlistat」、「Diclofenac」應予刪除(見107年度他字第1739號卷第5頁)。
4.起訴書附表編號3禁藥成分欄所載「Bisacodyl」應予刪除(見107年度他字第1739號卷第4頁)。
5.起訴書附表編號4禁藥成分欄所載更正為檢出「Diclofenac」、「Phenolphthalein」等藥品成分(見107年度他字第1739號卷第4頁)。
(二)證據部分補充:
1.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民國(下同)106年12月22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650798100號函暨被告回覆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影本1份(見107年度他字第1739號卷第11至14頁)。
2.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年5月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734314300號函暨所附本案相關資料影本1份(見107年度他字第1739號卷第40至48頁)。
3.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紙(見107年度偵字第8426號卷第10頁)。
4.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購得第9代小褐特強版,LIDA麗達,新上市,小綠神器特強版2瓶之繳費明細、包裹及實體等照片共8張(見107年度偵字第6305號卷第14至18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紙(見107年度偵字第6305號卷第31頁)。
6.被告徐鈺筑於本院107年10月3日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自10
6年5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1月2日收到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通知後撤除拍賣廣告為止(見107年度他字第2649號卷第61頁),本質上具有繼續性及反覆為同一種類事務之性質,依上開說明,均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過失輸入禁藥、過失販賣禁藥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論以較重之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應注意所輸入、販賣之商品具禁藥成分,竟疏未注意,所為非當,又被告為圖營利,過失於起訴書附表所載網站上販賣未經核准輸入之禁藥,對消費者之身體健康造成相當之潛在風險及危害,所為實有不該,然考量被告品行尚端,並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販賣犯行之期間、數量、所生利益、所生危害,兼衡被告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生產管理工作、未婚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亦表悔悟,歷此刑事偵審科刑教訓,應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行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然為使被告得確切知悉其所為之負面影響,促使其等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被告確實惕勵改過,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
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以觀後效。再者,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過失輸入及販賣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5所示藥品分別賣得4,000元(計算式:2000元X2盒)及2,400元(計算式:400元X6瓶),共計6,400元,雖未扣案,然均為其本件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見107年度偵字第8277號卷第8至9頁、107年度偵字第6305號卷第4至5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次按查獲之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此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而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亦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及93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案扣得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藥品(粉紅色藥丸)42粒、藥品(藍色藥丸)55粒、藥品(藍色瓶身藥瓶,內含綠色膠囊5粒)1瓶等物,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驗結果分別含有「Bisacodyl」、「Orlistat」、「Diclofenac及Phenolphthalein」成分;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之藥品(小褐加強版Lida)2瓶,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藥政管理暨稽查科送請食品管理暨檢驗科鑑驗結果含有「Diclofenac、Phenolphthalein、Sibutramine」成分等情,此分別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3月29日FDA研字第1070006422號檢驗報告書及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6年11月17日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佐(見107年度他字第1739號卷第4至5頁、107年度偵字第6305號卷第13頁),則上開藥品確均屬禁藥,且非違禁物,並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過失輸入及販賣禁藥罪所用之物,而上開扣案物品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仍在於本院贓物庫保管中,此有本院107年保管字第919號贓證物品保管單1紙在卷可證,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第83條第
3項、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黃德松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6305號
第8277號第8426號第10250號被告徐鈺筑女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鈺筑原應注意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含有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成分,須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輸入及販賣,而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自民國106年5月間起,分別自日本、德國及大陸香港等地購得如附表所示商品後,未經核准輸入國內,並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分別在附表所示網站刊登販賣如附表示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消費者購買。嗣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下載日期,為澎湖縣政府衛生局等單位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徐鈺筑於警詢及偵│被告坦承在附表所示之網站│││查中之供述│刊登販賣附表商品之事實。│├──┼──────────┼────────────┤│二│1.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證明被告在附表網站刊登販│││7年4月11日北市衛食│售附表所示之商品,分別含│││藥字第00000000000│有附表所示藥品成份,分別│││號函暨所附本案相關│為澎湖縣政府衛生局等單位│││資料影本1份│查獲之事實。│││2.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年6月12日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本案相關││││資料影本1份││├──┼──────────┼────────────┤│三│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畫面│證明被告在附表編號5網站│││截圖、會員拍賣代號及│刊登販售含附表編號5藥物│││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6│成份之商品,為桃園市政府│││年11月17日檢驗報告1│衛生局查獲之事實。│││份││└──┴──────────┴────────────┘
二、核被告徐鈺筑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及同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等罪嫌。被告先後多次過失輸入禁藥及販賣禁藥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縱有多次輸入及販賣之行為,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過失輸入禁藥及過失販賣禁藥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過失輸入禁藥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檢察官黃德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宜婕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刊登網站及下載日期│禁藥成分│├──┼─────────┼─────────┼───────────┤│1│蜜拉貝兒溶脂針│1.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大黃提取物、木香提取物││││,於106年8月23日│、紅花提取物││││為澎湖縣政府衛生│││││局下載查獲。│││││2.蝦皮拍賣網站,於│││││106年8月23日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下│││││載查獲。││├──┼─────────┼─────────┼───────────┤│2│日本小粉丸│1.雅虎奇摩拍賣網│檢出「Orlistat」、「Di││││站,於106年10月│clofenac」、「Bisacody││││30日為桃園市政府│l」等西藥成份││││衛生局下載查獲。│││││2.蝦皮拍賣網站,於│││││106年10月25日為│││││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下載查獲。││├──┼─────────┼─────────┼───────────┤│3│德國赫素Orlistat│蝦皮拍賣網站,於10│檢出「Orlistat」、「│││HEXAL60mg/送日本小│7年1月25日為臺北市│Bisacodyl」藥品成份│││粉紅│政府衛生局下載查獲││├──┼─────────┼─────────┼───────────┤│4│第9代小褐特強版,│蝦皮拍賣網站,於10│檢出「Orlistat」藥品成│││俄羅斯左旋肉鹼│7年1月25日為臺北市│份│││特強小綠神器│政府衛生局下載查獲││├──┼─────────┼─────────┼───────────┤│5│第9代小褐特強版,│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檢出「Diclofenac」、「│││LIDA麗達,新上市,│於106年10月12日為│Phenolphthalein」、「│││小綠神器特強版│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下│Sibutramine」等藥品成││││載,並購得2瓶而查│份││││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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