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世恩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妍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史雅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